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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9日

投保给付型保险申请赔付却遭拒绝

法院判决:应赔付

本报记者 杨 珂

在保险消费日益普及的当下,保险理赔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给付型保险的理赔规则,不少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存在认知分歧。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李(化名)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经营,并由其自己驾驶。2024年9月29日,该物流公司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1月1日,小李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不幸身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李与对方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随后,当小李的家属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保险公司则辩称,应先由实际侵权方进行赔付,同时需核查车辆是否投保其他险种,其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为给付型保险,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驾乘意外伤害身故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额进行赔付,而与事故责任划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赔偿来源并无关联。

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小李在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投保人已依约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小李已经身亡,其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小李的家属赔付全额保险金50万元。

法官说法

给付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类型。其核心特征是赔付金额与实际损失无直接关联,而是基于保险合同条款确定。常见的给付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

法官在此提醒:遇到保险纠纷时,应及时留存保险合同原件、保费交纳凭证、事故证明、理赔申请记录等关键证据。优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保险公司应始终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约履行赔付义务,以高效、规范的服务确保保险赔付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