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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30日

老人车祸身亡,扶养人可否主张赔偿?

本报记者 杨 珂

老人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义务的扶养人,可否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曹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弯时,撞倒步行通过道路的杜某。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杜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0天后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7万余元。6月20日,杜某在家中去世。经鉴定,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长期卧床、制动,继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杜某无配偶、子女,2009年与王某(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相关部门公证。王某长期照料杜某生活,实际履行对杜某的扶养义务。杜某去世后,王某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曹某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杜某不是近亲属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虽不是杜某的近亲属,但在杜某的医治及丧葬事宜中,作为扶养人进行了护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基于该费用及相关损失部分的诉求,王某具备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6.79万余元。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过世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王某虽不具备近亲属资格,但作为扶养人,在杜某生命健康遭受损害时,王某及时照料并支付相关费用。基于因照料杜某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认定王某取得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仅以非近亲属为由拒绝救助人的合理费用请求,极有可能导致危难时刻“善意退缩、良知沉默”。法官在此呼吁:维护公序良俗,需要法律利剑与人性光辉同频共振,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社会的和谐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