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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5日

蹦床藏隐患儿童受伤谁担责

本报记者 杨 珂

在欢声笑语回荡的游乐场中,蹦床区域向来是孩子们的欢乐天堂,他们在弹性十足的蹦床上跳跃、嬉戏,享受着无拘无束的快乐时光。然而,这本应充满童趣的场景,却潜藏着难以预料的风险……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蹦床导致儿童受伤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杜某3岁的女儿欣欣(化名)在一处游乐场蹦床区玩耍时,因场内一名成年人从蹦床上跳落形成一定坡度,导致欣欣当场从蹦床摔出,致其右胫骨近端骨折。事发时,蹦床内除欣欣外,还有另外两名小朋友及一位成年人,蹦床区安全管理员在蹦床旁进行秩序维护,杜某则在远离蹦床处低头看手机。

事故发生后,杜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欣欣为原告将游乐场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在园区内安排有管理人员维护秩序,已经尽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责任,但成年人与儿童体重悬殊,若同时在蹦床上活动,容易造成儿童受伤,存在潜在风险隐患,被告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蹦床入口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当有成年人在蹦床上活动时,儿童进入蹦床玩耍应当由家人陪同,不允许儿童单独进入蹦床等。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原告摔伤,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原告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防护能力不强,杜某作为法定监护人陪同原告入园,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杜某没有及时关注孩子的活动情况,对原告的摔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损失共计1.05万余元,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外,还应在游乐设施处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看护,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其在游乐场进行玩耍时,监护人应当全程陪护,注意看护,以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