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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1日
家庭主妇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本报记者 杨 珂
“打工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上班,可向侵权方索赔误工费,但在家操持家务的家庭主妇出了类似意外,也能索赔误工费吗?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日,董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崔某某驾驶、王女士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崔某某和王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董某负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王女士无责。董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经鉴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30日。
王女士将董某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对王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几项损失进行赔偿,但王女士已达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供务工收入证明,不认可王女士的务工损失。
王女士则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其因照料家中长辈未参与社会工作,但其本身具备劳动能力,应获赔误工费。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家庭劳动一方面通过替代有偿家政服务降低家庭支出,另一方面保障其他家庭成员安心工作创造收入,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主张误工费损失是所有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王女士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长期从事照料家人等家庭事务,因伤导致劳动能力减损,客观上造成家庭整体经济收益减少,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董某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8000余元。
法官说法
“填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确立的民事赔偿核心准则,严格遵循“损害与赔偿相均衡”的基本法理,要求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保持完全对应。
在本案中,原告虽无直接经济收入,但其长期从事的家务劳动具有可量化的财产价值。当家庭主妇因侵权丧失劳动能力时,必然导致家庭需额外支出劳务费用或家庭成员收入减少,侵权方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民法典》视野下,灶台前的忙碌与写字楼里的奔波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