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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4日

签订合同请确认缔约人身份小心“认人不认章”

本报记者 杨 珂

出租房屋是为获取收益。但是,因为过于轻信他人,没有核实缔约人身份就盲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导致一年多房租打了水漂。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的租金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23年4月7日,被告某产业公司委托敬某与原告某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用于项目指挥部办公,租赁期限为3年,年租金5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书上签字人为敬某,加盖该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未在公安机关备案。酒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承租,可是被告只在开始签订合同时支付了2.5万元租金,之后再未支付过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则辩称,涉案租赁合同承租方公章系假章,其公司从未委托敬某签署涉案租赁合同;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证据不足;被告从未使用过涉案房屋,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

法院审理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敬某是否取得被告公司的授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公司否认敬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法庭对此询问原告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敬某是否向原告提交了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可以证实其能够代表被告公司的相关证据,并对此指定了新的举证期限,但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此,原告作为相对人,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其次,现场勘验的过程中,法院干警并未发现被告公司使用涉案房屋的痕迹,比如门口悬挂被告公司招牌、办公室内存在有被告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等书面文件,且每个屋子内都有原告亲属的物品。综上,原告在未核实敬某是否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及其有无代理权的情形下,仅凭租赁合同加盖被告公司项目部印章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敬某有相应的代理权外观。因此,被告公司对于涉案合同不承担表见代理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签署中的签名真实性、盖章真实性与合同有效性的关系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传统司法观念认为,只要加盖的是真公章,即便盖章之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应由公章显示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即所谓的“认章不认人”。但在现行法律规范下,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已向“认人不认章”转变,即着重考察缔约之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合同仅盖有公章,但无人员签字或摁印的,此时相对人必须证明合同是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缔约之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才能认定合同对该法人发生效力。换言之,即便合同加盖了真的公章,但无人员签字或摁印,且相对人不能证明合同系通过有权限的缔约之人订立的,此合同不能对公章所显示的法人主体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