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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这样的交通处罚冤不冤

□聆 听

提起交通事故,我们经常会想到车辆之间的碰撞,但实际上,车辆是否有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唯一前提。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董某在事故中所驾车辆虽未与受害人实际接触,但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焦作晚报》)

这样的判决,让不少人产生疑惑:人家的车就没有挨着对方,咋会承担这么重的罪责?其实,这个案件值得我们认真思辨一番。在这次事故中,董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虽然未与受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接触,但董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让对方惊慌失措,从而操作失控、发生侧翻,导致头部受到重创。事发后,董某看到自己的车没有与对方的车辆接触,便不积极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其打了120后扬长而去,最终导致对方不治身亡。

虽然身处文明社会,但是许多人依然存在惯性思维,认为交通事故必须是自己的车撞到了对方,车连挨都没有挨着对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些人不知道在法律范畴里还有“无接触交通事故”这种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首先是遵守法规,无论何时何地,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决不能心存侥幸。董某如果能够在通过路口时主动减速、谨慎通过,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其次是善待他人,如果董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多些爱心,留下来积极救治伤者,也许就能挽回一条无辜生命。最后是相信法律,法律是公正的,虽然董某在这次事故中没有接触到受害者,但是因其违法驾驶,才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所以,董某受到这样的处罚合理合法,一点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