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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30日
《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省首部促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记者赵改玲)9月27日,《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作为全省首部促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巩固了我市基层治理改革成果,对于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立法目就是要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条例》共7章40条,分为总则、城乡社区设施建设、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社区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治理格局,《条例》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城乡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同时,细化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职责,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村居治理,共同推进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高水平安全。
为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条例》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对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完善村(居)民自治、议事协调、社会参与、矛盾调解、群团带动等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网络化服务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五社联动机制等作出规定,以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效能。
为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条例》还对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双向评价机制,加强人大监督等作出规定,明确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促进基层减负增效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制定《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要求,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我市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宜居幸福社区提供法治保障;制定《条例》是总结我市治理经验,巩固治理成果的现实需要。“334楼院协商治理模式”被民政部评为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被评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项目等,现在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创新做法固化下来,进一步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我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