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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也谈
亲亲相隐
□ 李乐观
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起源于西周,最初是建构在宗法家族组织基础上的,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为原则。简单来说,容隐就是容许隐瞒,对亲属犯罪知而不举的行为不予定罪论处。其核心是“为亲者讳”,即基于父子亲情的基本人性而主张互匿,不去告发亲人或提供证明亲人犯罪的证据。
图为李乐观。
(照片由本人提供)
春秋时期,孔子与楚国叶公的一段对话,成为容隐制度下“亲亲相隐”的标志性事件,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重要规定。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对孔子说:“我们这里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他的父亲。”孔子说:“我们那里正直的人和你讲的不一样,父亲要为儿子隐瞒,儿子要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孔子和叶公在这里形成了两种矛盾的价值观,前者可以称为“大义灭亲”,后者可以称为“亲亲相隐”。
公元前489年,孔子“自蔡入叶”,风尘仆仆到负函来拜见叶公,有两个原因。一是叶公帮他解了陈蔡之围,出于礼貌,不能不来;二是听闻叶公治下清明,政绩卓著,出于好奇,一探究竟。当然,叶公也很想见到这位大名鼎鼎的鲁司寇(孔子曾经在鲁国任大司寇并行摄相事,彼时鲁国大治,国力蒸蒸日上,后中了齐国的反间计,离开鲁国,游历中原各国寻找施展政治抱负的舞台),并就治国理政的实质性问题向孔子求教。而事实证明,这次谈话并不愉快,叶公与孔子表面上的争论,实际上是楚文化与中原文化的一次有力碰撞。
春秋末年,楚国的国力已非常强大,能够与之相争的只有中原霸主晋国。经过连年不断的武力扩张,楚国的疆域已经深入中原腹地。他们试图摆脱荆蛮的束缚,全面融入更为先进的华夏文明。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痛苦的。从楚庄王“问鼎中原”开始,一直到晋楚争霸结束,楚国始终被视为南蛮的象征,依旧被排斥在中原文明之外。而本章的对话,就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亲亲相隐”的问题争论千年,其根本落脚点在于一个“直”字。
第一,叶公是小直,孔子是大直。从字面上讲,叶公说的“直躬者”与夫子说的“直者”,概念相同,都是指没有道德缺陷、直道而行的人。但叶公认为父亲偷盗,儿子指证,能够依法办事就是“直”,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情感才是法律产生的基础,这是小直。而夫子提出,这种父子相互告发、违背伦理的行为不算正直,因为父子关系一旦破裂,也意味着这个家庭解体、家族破裂,随着父子交恶的情况增多,必将影响社会稳定,继而引发国厦将倾。传统儒家道德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也有责任,没能尽到“争子”的义务。他不是对簿公堂,指证父亲,而应私下直言归劝,助其改正。这就是父亲有勇于劝谏的儿子,“则身不陷于不义”。《为政·第二》篇里,孔子援引《尚书》的话说:“‘孝乎为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孝敬父母,友爱兄弟,用这种风气去影响当政者。这也是从事政治了。在他看来,遵行孝悌本身就是施行政治的一部分,而从维护国家稳定的大局出发,“子为父隐”,这是大直。
第二,叶公以为罪大,孔子以为罪小。在偷羊这件事上,叶公与孔子之所以争议较大,是因为彼此所面对的处罚手段和结果不同。春秋时期,楚国律法严苛,连偷羊这样的行为都要判处杀头的重罪。而在中原各国,偷鸡攘羊不算重罪,充其量吃点苦头、蹲几年牢房。这也造成双方站在自我的立场上,各执一词。
第三,叶公提倡法治,孔子提倡德治。叶公推行依法治国,令行禁止,这对于民众并未开化的楚国显得尤为重要,在当时国与国之间的殊死争夺战中屡试不爽。孔子反对武力掠夺,反对严刑峻法,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即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仪来整饬民众。严刑峻法只能使百姓避免获罪,但没有羞耻之心。而通过道德礼仪的引导,不但使百姓免于获罪,还有了明辨是非的羞耻心。这就是夫子推行的有别于完全法治的德治思想,也是解决社会长治久安的办法。道德源于人之常情,最后复归于人心之中。
综上所述,本章的“亲亲相隐”,不是亲情泛滥,包庇坏人,更不是教人徇私枉法,而是巧妙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这种带有人情味而又恪守法律底线的原则,深深影响了中国社会,并一直沿用至今。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案修正案(草案)》中就有“亲亲互隐”的实证,规定在强制证人出庭做证时,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这是儒家“孝悌”观念的生动体现,如果宗法血亲中的每个人都能珍视这种真情,自然不会轻易去做违法乱纪之事,而放在地缘性的非血缘社会中,也有极大的推广意义。正所谓“缘情制礼”,法律的终极价值是维护社会的公义和稳定,一旦违背了人之常情,将会引发社会秩序和价值的坍塌,人性若失,法律之根基又何存焉?不仅如此,在欧美等国,“亲亲相隐”早已成为世界上通行的法律原则,在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