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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老人被两轮电动车撞骨折
三个月后去世是否应得到相应赔偿?
本报记者 杨 珂
发生交通事故、人被撞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责任方肯定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可是,受害者治疗出院后3个月去世了,责任方还应该承担一定的死亡赔偿吗?近日,市民吴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受害方杜老太的6名子女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杜老太子女的诉求法院支持吗?来看山阳区人民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事情还得从2022年5月25日说起。当天14时许,90多岁的杜老太回家途中走到某家属院门口时恰逢吴某正骑着两轮电动车倒车。吴某未观察后方行人,倒车过程中将杜老太撞倒。
后杜老太被送到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因为杜老太年龄太大无法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只好采取保守治疗。杜老太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药费1.8万余元。
杜老太回家休养期间,骨折无法愈合,疼痛造成其每天无法休息,家人轮流照顾。由于长期卧床造成杜老太身体出现多处血栓,引发各种并发症,后送到医院抢救,于2022年8月29日去世。
杜老太的6名子女认为,由于吴某的行为给杜老太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吴某认为,其于事发后已垫付杜老太医疗费等1.2万余元,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杜老太的6名子女遂将吴某诉至山阳区人民法院。
此外,经杜老太6名子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杜老太的死亡结果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右侧股骨颈骨折)与被鉴定人杜老太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次要作用,外伤参与度建议为20%~30%。杜老太6名子女为此支出鉴定费5000元。
【法院判决】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结合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地点为吴某车门房处,其紧临道路通行转口处。根据事发时间和门房的特殊性,吴某在驾驶电动车倒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义务,且倒行过程中未减速慢行,进而撞倒杜老太造成其受伤治疗的损害后果,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吴某按照25%责任比例赔偿。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吴某赔偿杜老太的6名子女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
【法官提醒】
现如今,交通堵、车流多、停车难,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面临的难题,而电动车作为便捷的出行工具,深受人们喜爱。与此同时,由于电动车的车速较快,也使得交通事故频发。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骑电动车也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减速慢行,不要一味地追求速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追悔莫及。
同时,此案也给家中有高龄老人的市民敲响警钟。由于高龄老人行动不便、反应迟缓,面对危险环境和突发情况不易作出判断、反应和躲避。因此,高龄老人不宜单独出门,无论是散步还是远距离外出,最好有家属陪同或结伴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