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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3日
网络非法外之地 污蔑他人要担责
本报记者 李 征
一村民因收割玉米与同村其他村民发生争执,在微信群污蔑他人偷玉米,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最终被告上法庭。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希望给广大网民朋友一个提醒:社交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事件回顾
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均系武陟县某村村民。马某甲购置有一台收割机,长年经营收割机生意;马某乙在某村承包土地进行耕种。2022年9月,马某乙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玉米成熟后,委托马某甲使用收割机进行收割。马某甲收割完毕后,向马某乙索要报酬。
2023年3月6日,马某乙在名为“××村咨询平台主任群(231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语音信息,称马某甲给其收玉米时,偷走了6车玉米。
2023年3月9日,马某乙在该微信群内发布一条向马某甲赔礼道歉的文字信息,内容为不应该说马某甲偷玉米等。2023年9月4日,马某乙再次在该微信群内发布文字消息一条,称之前在本村微信群发表的针对马某甲的贬损内容,系一时冲动,不应该对马某甲进行人身和信誉攻击,向马某甲道歉。
马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马某乙在微信群里发布捏造他盗窃6车玉米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导致他名誉受损,对自己的正常生活及精神状态造成影响,也让经营收割玉米生意造成损失。故要求马某乙在微信群以书面形式发布道歉函,并赔偿自己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马某乙辩称,马某甲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他在某村微信群已经发过道歉文字,认为不应该赔偿马某甲损失。
法院审理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偷偷拉走其玉米这一未经证实的言论,致使同村村民对原告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印象,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已通过涉案微信群先后两次发布了道歉内容,根据被告所发布的道歉内容以及所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应视为被告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场合、造成的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马某乙支付马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特定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里的发言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若在微信群里发表不能证明客观真实性的言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信、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法官提醒广大网民朋友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