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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1日
30厘米宽围挡引发的纷争
本报记者 李 征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期望,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元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因琐事产生纠纷。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被告三人系同村村民,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系前后排错对面的东西邻居关系,两家之间有宽3米有余的一个胡同。被告李某、薛秋某为南北邻居关系,两家之间有6米多宽的道路。后被告李某重建自家房屋时,将其地基整体垫高,明显高出路面,其在房屋外墙周围地基加高的位置加修一圈底部宽约30厘米、高70厘米的自下而上厚度递减的斜坡围挡。原告薛某以被告李某私自加修影响通行为由,多次找村干部、乡政府协调甚至报警,但均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原告薛某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于30日内拆除围挡,确保通行便利。被告李某则以地势低洼,易遭雨水倒灌,确保房屋安全为由抗辩。
修武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彻底查明事实,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争议现场进行勘验。在村两委会的协助下,经过3个多小时实地丈量、绘图、走访,原告、被告对现场勘验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结合庭审,法庭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案涉道路位于村内低洼位置,雨后经常积水。另查明,原告、被告村内的村规民约允许在房前屋后修建30厘米以内的围挡。
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权人的权利实现应有必要的合理忍让义务,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对自身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被称为相邻权。
法官称,相邻关系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福祉,由此引起的纠纷与当事人生产生活联系密切,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矛盾,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大家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明确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