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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货车出事故,跟车人员算不算雇员?

本报记者 杨 珂

一男子跟车运货发生事故,某运输公司以投保雇主责任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雇员,不予理赔。法院如何判?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一重型货车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2021年11月8日22时28分,张某某驾驶该重型货车沿沪霍312国道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另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及车上乘坐人、原告柴某某受伤。

经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柴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18805元。柴某某右上肢损伤,后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事故发生后,原告柴某某已从该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座位险赔偿。可是当柴某某要求该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柴某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某运输公司出具证明,称该重型货车登记在其公司名下,柴某某是车主雇用的跟车人员,负责加油、加水、换胎、装卸货等工作。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柴某某称该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其父亲,该车挂靠在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经营,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但保费由柴某某的父亲支付。

【判决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原告受伤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柴某某父亲,其经营的涉案车辆与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在挂靠经营过程中,运输公司与柴某某父亲从雇佣关系的层面,由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在订立该保险合同之时对现今货物运输领域挂靠经营而办理雇主责任险的这一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因此柴某某父亲为涉案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另外,本案中柴某某与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虽为父子关系,但法律并未禁止亲属之间进行雇佣,结合本案应当认定其为从事事故车辆相关工作的人员,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本案中,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损失较大,经法院核算原告损失,在扣除原告已获得的10万元赔偿后,剩余损失根据雇主责任险约定,该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亡赔偿合计168000元。

判决后,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