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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1日

沁阳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判后告知书

本报讯(记者杨珂)为提高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执源治理,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沁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出了首份判后告知书。

2020年9月,任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任某车辆受损,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未进行勘查,也未赔偿。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任某委托相关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和鉴定。关于车辆的维修损失,任某与保险公司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未进行勘查定损,也未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出具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任某在维修和鉴定时均未通知保险公司参加,导致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双方均有过错,遂依法酌定原告、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一并发放了判后告知书,详细释明了裁判文书生效时间、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不履行生效文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