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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3日

一场离婚后的“抢娃”风波

本报记者 李 征

夫妻离异是两人婚姻契约的结束,是感情的决裂,但家庭破裂后,对孩子的责任与爱却不能丢失,可是靠“抢”就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后,由于“爱女心切”,在明确抚养权归属男方的情况下,仍趁女儿在放学路途中将其“抢走”,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改判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女子的请求。

【案件回顾】

何某(女)与李某在2019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婚生女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并协商“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约定了女方对女儿的探视时间。之后,何某由于“爱女心切”,想得到女儿的抚养权,于是在2023年6月某天孩子放学途中,强行将孩子接走并藏匿,随后,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与李某双方在2022年6月经法院协议调解离婚时,已一致同意婚生女随李某一方生活。之后,何某反悔,在不经李某同意下,就强行将婚生女接走并藏匿,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规定,此案不符合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变更由何某抚养更有利孩子成长,故驳回何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迫切想要照顾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靠抢夺孩子的方式去“献爱”的做法,不是体现父母对孩子的责任,是不可取的。为了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纵使夫妻缘尽,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也仍应保持理性、平和,协商选择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抚养方式,让孩子在父母共同关爱下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