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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9日
帮助转移犯罪资金明知故犯受到严惩
本报讯(记者李征)被告人魏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网络犯罪资金,仍伙同刘某(已判刑),并按照刘某的指示以提现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魏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2年7月17日,张某(另案处理)将自己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农业储蓄银行卡收到的被害人黄某转账3000元、杨某转账1万元、梁某转账5000元、向某转账5000元取现后交给被告人魏某,魏某将钱款存储于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日,李某(另案处理)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被害人韩某转账的2万元取现后交给魏某,魏某将钱款存储于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2022年7月26日,被害人刘某转账的5999元同样被魏某以现金形式存储于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魏某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转移,共计4.8999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帮助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魏某进行处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