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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4日
逾期交房违约金到底该咋赔付?
本报记者 李 征
近日,孟州市一小区众多业主因逾期交房问题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面对数量众多的系列案件,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先受理了一件,在民事审判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立案庭可根据该判决结果组织诉前调解,开发商和业主也可依据该裁判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当事人诉累。那么,孟州市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件回顾
张某作为买受人,开发商某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并约定了具体的房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房款总金额60余万元,并约定了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时间。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载明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的情形。出现该情况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不包括在交房期限内。并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行使退房权的,应当在出卖人逾期交房达到90日后3日内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被告2022年11月份通知原告交房。另查明,原告、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期间,涉案工程当地政府和党委多次下达“污染防治通知”文件及通知,导致工程无法施工,共计影响涉案工程工期212天;因受疫情影响,涉案工程多次停工,根据气象局证明,在此期间中雨一小时以上的天数计52天,六级以上大风的天数计78天,中高考15天。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主张原告购买的房屋所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当地政策的影响,导致其工地无法正常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被告并提供了相应的政府文件及通知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根据疫情影响、气象局提供的恶劣天气证明及中高考交通管制延期等客观事实,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予以延期交房的天数为453天,原告、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被告交房,共计518天,扣除453天,被告逾期交房的天数为65天。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000余元(60万余元×0.0001×65天)。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