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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
网上“发声”造谣 法院:道歉,赔偿
本报记者 李 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人都成了传播者。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在遇到问题时,不少人选择利用网络进行“发声”,以引起有关部门及社会关注,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生产销售饮料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经营销售烟酒、饮料、食品等产品。2022年5月,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作为其代理商,在某地区负责销售甲公司生产的饮料。
2022年8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生产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查,甲公司售给乙公司的饮料中一瓶里有头发、一瓶里有虫子、一瓶里有黑漆点。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甲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其他饮料依法进行了提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未检测出产品不合格。
2022年10月,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其个人抖音及微博账号发布“甲公司卖给我公司的饮料出现大量安全问题,没开封的瓶子里面有头发、虫子,瓶盖内部大量出现黑色污垢,有问题的产品有1万多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视而不见……”等不实内容,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删除诋毁信息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甲公司售给乙公司的饮料中有3瓶出现问题,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未检测出原告公司产品不合格。但被告通过抖音、微博肆意夸大原告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发布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内容,利用抖音、微博阅读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引发公众对原告公司的误解,损害消费者对原告公司的信赖,对原告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原告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删除抖音、微博等所有社交媒体上有关原告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实信息,向原告公司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公司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需要利用网络实现自身需求、目的时,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而非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以诋毁企业名誉的方式迫使对方作出让步。
企业的名誉权关乎其声誉,对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发布侮辱、诽谤、污蔑企业的言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等损害结果,将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请合法、有度表达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