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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2日
报废车发生事故 原车主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 杨 珂
一辆本该报废的农用三轮车,却大摇大摆地上了路。一场交通事故,将两年前卖车的原车主也扯了进来。原车主大呼委屈。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5时43分,被告牛某无证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在运送河砂的过程中,与正常骑行的宗某相撞,造成宗某受伤。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21年5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22年3月,宗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牛某与经营河砂的几个合伙人,以及卖给牛某报废车的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几人共同赔偿其损失49万余元。
原车主徐某称,当时是把车当废铁卖给牛某,并说好车开走后出事概不负责。买卖交易早已结束,故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那么,徐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经法院审理,涉案车辆系三轮汽车,登记日期为2006年4月24日,系徐某于2008年购买,并于2018年卖给牛某。该车使用年限为9年,徐某在将车辆转让给牛某时,涉案车辆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其余几个被告与牛某不存在合伙关系,故判令直接侵权人和出卖人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牛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万余元,被告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这类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极大危险性。在此,法官提醒那些打算将报废的机动车倒手卖出去再捞一笔的车主,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置报废车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而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