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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
在武术班被同学踢伤 责任谁来担?
本报记者 李 征
7岁的小明在武术班被同学踢伤,这个责任谁来担?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明(化名)出生于2015年,被告小强(化名)出生于2014年。2022年暑假期间,二人均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某健身会所学习传统武术项目,并向王某支付了学费。2022年7月3日课间休息时,小强不慎将小明踢伤。因伤情严重,小明于当天被送至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4日病情好转后出院,花费医疗费427.52元。2022年7月8日,小明因“外伤后右眼疼痛,视物时重影6天”为主诉,再次到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挫伤;右眼眶下壁骨折伴下直肌嵌顿;双侧上颌窦炎。7月14日好转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204.43元。2022年7月15日,小明以“右眼部外伤后13天”为主诉,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眶骨骨折(下壁)下直肌嵌顿,经手术治疗后于7月2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0201.52元。除以上三次住院治疗外,小明在医院门诊、药房等累计花费4069.3元。
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小明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明和小强均未满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事故发生时,小明和小强正在王某经营的健身会所学习武术,事故虽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但小明和小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学习的科目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武术,王某作为武术班的经营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王某未能及时发现危险并阻止事故的发生,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仅以案涉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且其口头强调过不让学生追逐打闹为由进行抗辩,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被告小强虽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小明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明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1433.37元。武陟县人民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妥当,小强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小明各项损失24860.02元;被告小强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明各项损失16573.35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在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下,教育学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在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教育学校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建议学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以履行法律要求的教育、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