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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8日

篮球赛对抗受伤 另一方该不该担责

本报记者 李 征

篮球作为一项大众竞技类体育运动,爱好者众多,但竞技运动具有对抗性,在运动过程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如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导致受伤,那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修武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被告姜某等6人在位于某小区附近的公园组队打篮球,姜某持球篮下进攻,赵某防守时双方发生了肢体对抗,赵某倒地受伤,被送往修武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右膝闭合性挫伤、前交叉韧带II度损伤、外侧半月板后角I度损伤、内侧副韧带I度损伤、膝部骨挫伤、关节积液。其住院治疗16天,医疗费共计36230.34元。经鉴定,原告赵某右膝闭合性损伤,手术后致右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发生涉案事故时,原告21岁,被告17岁,双方均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本案中即使被告存在犯规行为,并不必然能够使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若被告在主观上仅构成一般过失,或无证据证其主观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院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新增“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由于文体活动中,参加者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客观风险,参加者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人员都应当认识到这种风险,参与活动本身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