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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2日
操作不当导致电锯伤人,谁来埋单?
本报讯(记者李征)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如何划分责任呢?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锯伤人引发的案件。工程承包方和操作不当导致电锯伤人的工人,谁该为此埋单呢?
被告张某某承包了新乡辉县万仙山景区的某民宿工程,并将所有装饰装修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逯某某,逯某某介绍原告王某干木工吊顶工作。2021年4月9日下午,王某使用电锯干活,电锯突然停止运转。王某在未断电情况下上前查看,导致左手被电锯锯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花费30217.79元。王某出院后于2021年4月17日到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2546.56元。经鉴定,王某左手外伤的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随后,王某起诉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自身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未断电情况下随即查看电锯运转情况,王某受伤与其操作不当有关,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王某为逯某某承接的装饰装修木工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逯某某没有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未尽到管理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与逯某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张某某作为定作人应当在选任和指示方面保障施工安全。案涉民宿工程有4层,张某某明知逯某某没有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资质,仍将案涉民宿装饰装修木工工程分包给逯某某,属于承揽合同的选任过失,亦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王某自担40%的损失,逯某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逯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2336.7元,张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8668.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