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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

电动自行车参数超标同等责任也会有不同赔偿比例

本报讯(记者杨珂)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原告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轻便摩托车,法院驳回其要求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的请求,最终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豫HX8592小型轿车沿修武县卫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井路口时,与沿新井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以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为由,认定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了解到,张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某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交强险中,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11万元与1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

赵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一辆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则主张其赔偿比例应按50%计算。赵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所驾驶车辆采用电驱动,最高时速35㎞/h(超过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规定的最高时速25㎞/h),装备质量80kg(超过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规定的55kg),不具备人力骑行,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机动车之间,双方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财险焦作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赵某所遭受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某财险焦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50%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张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