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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2日
法院网上庭审
我市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杨珂)所谓洗钱罪,是指为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而这也是我市首例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
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时任武陟某数字影院、武陟某数字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已判刑)将本公司办理并充值的6张中国石化加油卡交给其亲属、被告人赵某使用。被告人赵某受申某某指使使用加油卡为自己的大车加油之后将等额现金交给申某某,帮助申某某将加油卡内的资金变现,套取公司公款。近6年时间,被告人赵某共帮助申某某变现45343.56元。
由于因受疫情影响,针对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居家隔离的实际情况,此案选择网上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三方视频连线,核实身份、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整个庭审过程严肃高效、画面流畅、声音清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贪污犯罪所得,仍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本案当庭宣判,法院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罚金6000元。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更助长涉黑恶、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勿生贪念,严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