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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

■以案释法

免责条款真的能免除责任吗?

本报记者 杨 珂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销售人员把自家产品说得天花乱坠,仿佛这家的保险产品是最有保障的。当我们签订合同询问免责条款内容时,销售人员也常常用其他话搪塞过去。然而,当我们在使用过程中或需要兑现保险时,销售人员又理直气壮拿出免责条款,将我们的诉求一一驳回。

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真的百分之百免责吗?来看该院怎么判——

原来,丁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2017年,丁某在其工作的保险公司为妻子白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后白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为骨痹、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其入院病例上显示初步诊断为脊髓损伤,出院病例上显示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椎椎管狭窄、脊髓神经根病。

白某在出院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查病例后,向白某发送一份通知书,载明“按《某公司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原因说明:椎间盘突出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双方遂因此产生纠纷,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白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赔付相关金额。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病例中载明的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椎椎管狭窄、脊髓神经根病”,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椎间盘突出症”表述并不一致,且保险条款中对于椎间盘突出症的范围并未作出释义。保险公司主张的涉案保险合同业务员为投保人丁某,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知且同意并接受,因此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说法。对此,法院不认同,原因在于丁某虽为保险公司员工,但其自行投保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正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最终,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白某支付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