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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1日
生病期间被炒鱿鱼?看看法院怎么判
本报讯(记者杨珂)天有不测风云,人有三灾六病。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生病请假无可厚非,但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炒人鱿鱼,不仅在情理上说不过去,法理上也不答应。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李某2013年9月到孟州某公司工作,2020年12月17日,他因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治疗,暂时离开了工作岗位。在此之前,李某与公司在2019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但在李某住院期间,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的妹妹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李某不服公司的解约决定及相关工资发放额度,向孟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孟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80元。公司不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法院又会支持哪一方呢?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2007年参加工作,2013年至该公司工作。截至发病时,李某实际工作时间已满13年,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已满7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李某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即李某可享受的医疗期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公司给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自2021年9月1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而此时李某享受的医疗期未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公司在李某享受的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孟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37680元。法院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