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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0日
路面突现输水管 行人经过被绊翻
面部摔伤谁负责 来看法官怎么判
本报讯(记者杨珂)李某被送水作业车暴露于地面的输水管绊倒,受伤住院后他将送水作业司机兆某、车辆责任人闫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系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闫某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5500元。
原来,一天晚上,兆某驾驶送水车前往某洗浴中心送水,在输送水的过程中,车上的输水管暴露于地面。此时,李某恰巧路过,其并未留意到地面上的黑色输水管,直接被绊翻,面部着地摔伤。当时,李某以为仅是皮外伤无大碍,便直接离开了。
谁料,李某到家后感觉面部多处疼痛加剧、难以忍受,次日报警并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某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李某住院共计12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李某认为,事发时,输水管附近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极易导致行人摔倒,因此才遭受伤害,送水车作业相关人员理应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双方几次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对此,兆某辩称,其系闫某雇用人员,仅负责向洗浴中心送水,责任人应该是闫某;同时,当晚未看到李某是如何受伤的。事发当天兆某在现场,但李某第二天才报警处理,其间可能存在二次受伤的情况。闫某也觉得自己很亏,称连接车辆和澡堂的输水管为洗浴中心所有,其仅雇用兆某为其开送水车,按趟向兆某支付工资,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李某系在行走时被兆某使用的输水管绊倒,且事发时兆某在使用输水管时并未在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兆某对李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兆某受雇于闫某,因此该侵权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闫某承担。李某作为成年人,其在走路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当一定的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