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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4日
检察监督助力企业走好合规之路
本报记者 杨 珂
真心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主持公道,今后我们将合法、合规经营……”近日,博爱县两家企业的负责人来到该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将写着“依法护企助发展 优化营商敢担当”“为微企主持公道 让民得公平正义”的两面锦旗送给了办案检察官,并紧握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这是怎么回事呢?
俩企业涉嫌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金额引争议
原来,博爱县某纺织公司和丝绸厂系两家澡巾加工企业。为扩大市场营销,2019年7月,他们自行设计,将澡巾产品制作成短视频在抖音上进行宣传。同年8月,某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他们涉嫌对产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2020年7月,某行政执法部门对他们作出处罚,认为纺织公司和丝绸厂利用抖音短视频对产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发布的广告在设计、制作、维护等费用上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鉴于他们能主动删除广告,消除影响,可以减轻处罚,最后对两家企业分别处以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因不服某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纺织公司和丝绸厂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还当事人以公道。当年7月1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遂驳回了两家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又被驳回。
2021年10月,纺织公司和丝绸厂的负责人分别来到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剥茧抽丝
还企业一个公道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法院和某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材料,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询问了当事人。从案卷中的材料和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家企业发布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
我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认定企业发布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成为该案的关键。
为查清这个问题,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走访调查。从企业负责人反映情况来看,其发布的广告系自行设计,委托他人制作,利用抖音自媒体上传发布,整个过程均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只是纺织公司为提升视频播放量曾向抖音公司支付过400元的费用。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委托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制作的广告视频进行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对标的物进行查验、市场调查,最后认定设计制作广告的费用应为450元,加上支付的400元推广费,纺织公司的广告费用应为850元,丝绸厂的广告费用应为450元。
从立法本意看,我国《广告法》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以20万元处罚为起点,具有较强的惩戒性,通常认为该罚则应当在广告费用较大却因违法主体故意隐瞒费用而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适用。我国《广告法释义》也明确指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是指部分违法主体主观故意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查清广告费用的情形。”这充分说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主体存在隐瞒广告费用的客观行为和妄图逃避或降低行政处罚的主观故意,且违法主体隐瞒广告费用的行为客观上导致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查清广告费用。
本案中,两家企业积极配合某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删除视频,消除影响,主观上并未隐瞒任何实情。根据《广告法》规定,即使对企业作出5倍顶格处罚,罚款数额至多为4250元。某行政执法部门未进行任何调查措施,也未提供任何证明两家企业存在故意隐瞒广告费用的情形,对企业提供的400元推广费用凭证也不予采纳,就直接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处以8万元罚款明显不合理,法院采纳某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
2021年11月26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后,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12月29日,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裁定对两起行政处罚案重新审理。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撤销某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⑦
(线索提供:孙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