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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7日

服刑前交了建房集资款 出狱后发现房子被转卖

诉讼是否有效?看法院如何判决

本报记者 郭嘉莉 杨 珂

一男子服刑前交了60%建房集资款购买单位集资房,9年后刑满释放竟被告知房产已转卖他人。一怒之下,该男子将原所在单位及房屋购买人一起诉至法庭。可是9年过去了,诉讼是否还在有效期?该男子能否顺利维权呢?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案件】

服刑出狱

男子发现自己房屋被转卖

詹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5年,该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建房,詹某于同年交了建房集资款的60%9.7万元,并支付了契税款及燃气初装费。该单位也为詹某出具了省财政专用收据,在加盖印章证明页面中记载了相应房屋坐落及面积信息。

2007年,詹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至2016年刑满释放。期间,该单位考虑到詹某服刑,便于2008年安排人员将詹某交的集资款以詹某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开设该存款账户后,该单位未通知詹某,亦未将该存单交付詹某。2013年,该单位对詹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至詹某服刑的监狱。2016年,詹某服刑结束后才被告知房产已转卖他人。为维权,詹某诉至法庭。

据了解,争议房屋购买人李某在2008年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了购房款16.4万元,购买了该房屋,随后装修居住至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证。

应詹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就争议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明确涉案房屋于2021年10月市场价值139.6万元(包含装饰装修价值)。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4万元。

【审判】

未超诉讼时效

单位应赔偿相应损失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原告的诉讼是否还在有效期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其刑满释放、知晓集资所建房被他人占有时(2016年2月)起算。

原告作为该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并交了相应的款项,明确了特定的房屋坐落。原告与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享有按照约定取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虽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该单位对原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李某是在房地产公司通过合法购买的方式取得了争议房屋,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办理了权属登记,不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故被告李某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

由于单位的侵权,原告丧失了物权期待权,但并不等同于所丧失的物权价值就是原告的损失。经确定,原告物权期待权标的价值为109.8万元、当时应交全部购房款为16.1万元。原告詹某2005年实际交的购房款为9.7万元,占当时应交全部购房款的60%。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确定原告最终的实际损失为109.8万元的60%,约为65.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向原告詹某赔偿损失65.9万元、评估费1.4万元。驳回原告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