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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2日

15万余元赔偿款引发的家庭纠纷

本报记者 杨 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兄弟姐妹四人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正是因为兄弟姐妹的不和睦,前后因为赡养父亲、财产分配等问题历经了9次诉讼,最终闹得亲人之间分崩离析。

案 情

为了房屋补偿款

四姐弟对簿公堂

原来,原告韩某甲(女)、韩某乙、韩某丙(女)与被告韩某丁系四兄弟姐妹关系。2000年,四兄弟姐妹的父母在他们所在村的西头新院建造了3间门面房。2009年,母亲去世后,2010年2月在韩父的主持下、见证人刘某的见证下,韩家四兄弟姐妹达成分家协议:老院财产归韩某乙所有,新院财产归韩某丁所有。但该分家协议上仅有见证人刘某的签字,韩父及四兄弟姐妹均未签字。

2017年6月,韩家的家庭矛盾爆发。因赡养韩父、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韩家子女之间先后历经了9次诉讼。尤其在2018年9月韩父去世后不久,3间门面房拆迁,韩某丁领取了所有补偿款共15万余元,其余三人便将矛头对向韩某丁。

2019年7月,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作为原告,起诉韩某丁要求分割1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又撤诉。2021年12月,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再次以分割拆迁补偿款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后,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认为,2010年的分家协议家庭成员均未签字,应当认定为无效,3间门面房补偿款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从继承角度来讲,其三人均享有继承权。韩某丁则认为,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其应单独享有3间门面房的所有权。

判 决

抽丝剥茧找证据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2010年2月形成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关联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笔录中,见证人刘某以及韩父均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了分家协议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结合历次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分家后韩某乙、韩某丁依据分家协议相继建房并生活的事实,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实韩家新院3间门面房在分家时已分给了韩某丁。故分家协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3名上诉人主张3间门面房属于共同财产并要求韩某丁返还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寄 语

培养良好家风

亲人守望相助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三人的上诉请求,既是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否定,也是在提醒和告诫四兄弟姐妹:金钱财物固然重要,但亲情无价,孝老爱亲、相亲相爱的良好家风弥足珍贵。

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是幸福生活的基础。兄弟姐妹之间应做到“兄则友”“弟则恭”“姐爱妹”“妹尊姐”,培育手足之间相亲相爱的良好家风,有了这种基础,不论出现什么矛盾,都可以心平气和地互相商量、耐心解决,所谓“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就是这个道理。

尤其在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更应当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延续传承浓厚的亲情。本案中,四兄弟姐妹在父亲在世时便因为赡养问题、财产利益分配等发生矛盾,并历经多次诉讼,势必会对个人发展、家庭和睦、子女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希望四兄弟姐妹能够摒弃前嫌,重拾亲情,弘扬家庭传统美德,实现家庭和睦幸福。